(2016)冀0104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孙光涛、郑玲君、白胜芹、郑广民、薛绍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孙光涛,郑玲君,白胜芹,郑广民,薛绍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6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09号。法定代表人师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宇新,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邢德路西侧、三号路东侧(五号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白胜芹。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2-1501号。法定代表人戴育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光涛。被告郑玲君。系被告孙光涛妻子。被告白胜芹。被告郑广民。系被告白胜芹丈夫。被告薛绍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孙光涛、郑玲君、白胜芹、郑广民、薛绍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其住所地是石家庄市长安区;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白胜芹、郑广民、薛绍乾住所地是河北省巨鹿县;孙光涛、郑玲君住所地是石家庄市裕华区,本案应由前述三个基层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或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或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借金融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与被告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4项约定“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贷款人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其所在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09号,该地属于我院管辖范围,故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齐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