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7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重庆邮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志琳,张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邮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樟,杨志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927号原告重庆邮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桥西村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940194。法定代表人梁远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大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樟,住重庆市。被告杨志琳,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邮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樟、杨志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邮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邮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邮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