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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陈俊琦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执164号陈俊琦:被告人陈俊琦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郴苏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俊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俊琦缴纳罚金一万五千元,现被执行人陈俊琦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作出的(2013)郴苏刑初字第33号邢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陈俊琦附加刑罚金一万五千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长:王洪审判员 :段贤礼审判员 :雷媚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