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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杨柳青支行与庞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杨柳青支行,庞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杨柳青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K00306443L。负责人:刘军,行长。被执行人:庞有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杨柳青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7)青民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冬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