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东旭与孙华,李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旭,孙华,李寿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2822号原告刘东旭,男,汉族,1990年9月24日出生。被告孙华,女,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被告李寿梅,女,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旭与被告孙华、李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向原告刘东旭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但原告刘东旭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按照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