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俊宇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虹宇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俊宇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虹宇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9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顺兆。被执行人镇江市俊宇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习保。被执行人江苏虹宇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纪荣。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俊宇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虹宇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扬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镇江市俊宇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本金200万元和利息76856.04元、被执行人江苏虹宇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4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未能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镇江市俊宇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虹宇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新月审判员 林 星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