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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有驰申请付延波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驰,付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王有驰,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付延波,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55170元,未执行标的15517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民四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