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劲与张华、张碧华民间 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劲,张华,张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865号原告李劲,男,生于1980年5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张华,又名张祥武,男,生于1966年3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张碧华,女,生于1966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劲诉被告张华、张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劲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龙彦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开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