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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劲与张华、张碧华民间 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劲,张华,张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865号原告李劲,男,生于1980年5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张华,又名张祥武,男,生于1966年3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张碧华,女,生于1966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劲诉被告张华、张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劲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龙彦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开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