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倪锋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锋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494号罪犯倪锋,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项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倪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27年2月1日止。倪锋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周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2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倪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倪锋被项城市瑞德制革有限公司派往甘肃省张掖市、武威市、酒泉市等地采购牛皮原皮期间,采取以少充多,以低价买高价报账等方式,将公司货款8851337元占为己有。案发后,倪锋退回赃款26100元;李霞主动将倪锋用赃款所购奥迪轿车上交公安机关;程雪芳将倪锋用赃款235168.95元为其购买的丰田轿车及30万元赃款退还受害单位。公安机关倪锋追回用赃款购买三星手机一部、索尼牌数码HD摄录一体机一部及购车定金1万元、购买丽景广场所交押金30万元,并退还受害单位。罪犯倪锋自入狱以来,获得5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倪锋虽获一定奖励,但赃款未退,未能消除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锋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