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3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潘阿木诉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阿木,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483号原告:潘阿木,男,彝族,1971年2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志团,男,汉族,1977年11月9日生。被告: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胜利路居民安置小区5幢3楼。负责人:廖晓超,系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阿木诉被告成都市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阿木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阿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阿木负担。审判员  袁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