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6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135号原告马某。被告夏某。原告马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丁海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