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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熠与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熠,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859号原告:周熠,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史耀华,该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辉,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该设计院院长,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熠与被告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5元。审判员  徐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