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2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周林与王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王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1176号原告周林,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言峰,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玉琴,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周林诉被告王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巧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林的委托代理人陈言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林诉称,被告王玉琴因缺资于2013年10月21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同年以同样的理由再次借款50000元,合计11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嗣后,被告共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现经原告多次催讨本息均未偿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玉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从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玉琴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借条二张,证明被告王玉琴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王玉琴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要件具备,内容客观真实,与原告主张的被告王玉琴向其借款110000元的事实相关联,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玉琴于2013年10月21日向原告周林借款60000元,同年12月2日再次借款50000元,合计11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玉琴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周林借款110000元,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被告王玉琴在取得借款后,未能偿还该笔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原、被告在借款时未书面约定利息,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约定利息。故被告王玉琴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玉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林借款本金110000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被告王玉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巧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阳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