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龙兴禅寺非诉执行审查
法院
镇江市���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龙兴禅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02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欣,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芮俊涛,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龙兴禅寺,住所地镇江市(雩山山顶)。负责人殷晓荣(佛教法名释常荣),龙禅寺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资源局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对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龙兴禅寺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江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李华社区一、二、三村民小组及谏壁街道雩山村赵家村民小组1721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2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罚款人民币34420元。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并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龙兴禅寺送达了《听证权利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请听证。2015年8月14日,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对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龙兴禅寺非法占地一案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寺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江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李华社区一、二、三村民小组及谏壁街道雩山村赵家村民小组境内建设东岳大殿及院落。经实地勘测,该建筑占地面积1721平方米(合2.58亩),地类为耕地979平方米(合1.47亩),林地174平方米(合0.26亩),居民点和工矿用地568平方米(合0.85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了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江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李华社区一、二、三村民小组及谏壁街道雩山村赵家村民小组1721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21平方米土地上��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罚款人民币34420元。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土地利用规划图、现场测绘图、地籍图、现场照片、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以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的条件,被执行人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龙兴禅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内容,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4日催告无果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郑 隽审 判 员 高莉莉人民陪审员 边荣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阳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9月14日地点:行政庭合议庭成员:郑隽、景欣、边荣生书记员:杨阳评议内容: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江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上堭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上从事非法农业建设一案是否准予执行进行合议郑: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对镇江市京口区谏壁街道雩山村赵家村民小组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2008年8月28日,原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雩山村赵家村民小组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与镇江市京口雩山汽车运输队订立租赁协议一份,由镇江市京口雩山汽车运输队租用该村民小组约5亩土地用于汽车运输,租赁期限15年,租金每亩每年1200元。2009年,双方口头协议,镇江市京口雩山汽车运输队又租用了该村民小组1.35亩土地用于停车场建设,租金每年4000元,该村民小组已收取租金16000元。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京口分局巡查发现后,于2015年3月6日向该村民小组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现场调查测量,该村民小组实际出租土地面积为4232平方米,为集体土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了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镇江市京口区谏壁街道雩山村赵家村民小组在90日内改正非法出租农民集体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规划图、测绘图、照片以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承办人认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因其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内容,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执行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景: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因其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内容,可以不准予强制执行。边:同意。决议:一致同意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镇国土资监处京[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