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1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徐晨栋、XXX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徐晨栋,XXX,林逢虎,徐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1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河西村。法定代表人杨瑞荣。被执行人徐晨栋,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XXX,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林逢虎,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徐海峰,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晨栋、XXX、林逢虎、徐海峰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浙1004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晨栋、XXX、林逢虎、徐海峰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到期债务共计人民币202150元及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线索或车辆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线索、该不动产无剩余价值或不宜执行。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17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陈 丰代理审判员 林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梦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