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0116执恢14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林文霞与张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霞,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116执恢140之一号申请人林文霞。被执行人张国华。申请执行人林文霞与被执行人张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林文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陂民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国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京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