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8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85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执行人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乙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