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寇某与尚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某,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933号申请执行人寇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尚某,××。申请执行人寇某与被执行人尚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3377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寇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履行人民币1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7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并要求被执行人尚某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9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