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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付磊与闫秀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磊,闫秀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969号原告付磊,农民。委托代理人付金栋。被告闫秀敏。原告牛瑞卿诉被告刘勇华、李淑荣、左红女、刘劭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牛瑞卿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元,由原告付磊承担。审判员  崔彦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