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9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王霞与佛山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佛山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9012号原告:王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植少佳审判员 黄馨栗审判员 王志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瑞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