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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谢恒梅、XX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恒梅,XX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254号申请人谢恒梅,女,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申请人XX辉,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谢恒梅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XX辉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辉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