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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万建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建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487号罪犯万建军,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乐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建军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该犯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第1052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30年8月28日止);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德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万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建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8年1月28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