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董卫与董月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卫,董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7号之一申请人:董卫,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技术员,现住本市新兴区洗煤厂家属楼5号楼3单元102室。被执行人:董月辉,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71号楼2单元602室。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开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1月0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3日前履行(2015)新开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127,488.14元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董月辉在银行有工资,本院依法每月扣划1,000.00元,至案件款129,300.14元止(包括执行费1,812.00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刘 程执行员 :杜俊峰执行员 : 吴 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