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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恢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辉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辉,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彭辉,男,1976年2月27日生,土家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法定代表人:徐恩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辉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另案的执行款,因另案执行款暂未到账。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吉丰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昊& # xB;审判员 马琳琳审判员 李   玉   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家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