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2107、2108、2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颜君、庄小龙等与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颜君,庄小龙,李海恋,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107、2108、2109号申请执行人吴颜君申请执行人庄小龙申请执行人李海恋被执行人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建霞,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颜君、庄小龙、李海恋与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连劳人仲案字[2016]第362、407、4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以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多,标的较小,属于系列案件,为了便于采取执行措施,该批案件应合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其他相关联案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九龙世贸城有限公司、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在连云港苏宁云商有限公司的租金,本院也已经采取了冻结措施,但没有提取到位。另外本院追加了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中腾建材有限公司、连云港九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九龙云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尤建霞、张宏彬等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查封,因追加的被执行人均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审查裁决过程中,无法对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综上,本案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连劳人仲案字[2016]第362、407、408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苏士军执行员 乔爱民执行员 展 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更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