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与李德来、马军成、何永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李德来,马军成,何永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768号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吕宗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功虎,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新华分社主任,住址天祝县。被告李德来,现住天祝县。被告马军成,现住天祝县。被告何永年,住址天祝县。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李德来、马军成、何永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以被告已清偿全部借款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负担。审判员 汪金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