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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朝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朝高,金锦建,娄崇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68838-0),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华峰专家楼一楼西北侧。法定代表人翁奕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燕(特别授权),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申请执行人职工。委托代理人叶成雷(特别授权),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申请执行人职工。被执行人金朝高,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瑞安市。被执行人金锦建,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瑞安市。被执行人娄崇莉,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朝高、金锦建、娄崇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4348号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朝高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期内利息以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金锦进、娄崇莉分别在1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系统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各被执行人或未开设账户或账户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金朝高有房屋一间,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111弄11号1302室(产权证号:松20090014**),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理。本院查询公安部门,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我院递交了和解协议,其载明:一、截止2016年6月8日,被执行人金朝高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95万,利息287000元;二、被执行人金朝高于2016年6月8日开始,于每月20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随本清;三、若被执行人金朝高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申请;四、若被执行人金朝高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原申请执行请求扣减被执行人金朝高已经履行的部分,一次性向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0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吕 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戴文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