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彭小飞、吴泳鸿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小飞,吴泳鸿,彭炉生,彭利红,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8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小飞,男,1982年3月1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号*幢*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张世瑜,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泳鸿,女,1987年6月2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号*幢*单元***号。一审被告:彭炉生,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安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号*幢*单元***号。一审被告:彭利红,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号*幢*单元***号。一审被告:苏强,男,1987年5月2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号*幢*单元***号。再审申请人彭小飞因与被申请人吴泳鸿及一审被告彭炉生、彭利红、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法民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彭小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丛审 判 员 秦永健代理审判员 冯一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