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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晁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701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龙,鹤壁市山城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晁某某,女,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保平,鹤壁市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的撤回起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淑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