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晁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701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龙,鹤壁市山城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晁某某,女,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保平,鹤壁市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的撤回起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淑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