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家生与武进区前黄杰能电器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家生,武进区前黄杰能电器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2704号原告郭家生,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许建生,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进区前黄杰能电器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丁舍村元塘组31号。经营者张军胜,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家生与被告武进区前黄杰能电器厂(经营者张军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家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78元,减半收取2289元,由原告郭家生负担。审判员 严美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