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祁英娟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祁英娟,刘建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祁英娟,女,193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开关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建伟,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天天顺众食品便利店个体经营户,住天津市红桥区。再审申请人祁英娟因与被申请人刘建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4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祁英娟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在支持祁英娟诉讼请求的同时,要求祁英娟在刘建伟不执行法院判决腾房时,为刘建伟代为租赁房屋供刘建伟居住使用,祁英娟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体现出《物权法》中对房屋所有权人应有的权力保护,同时也客观上纵容刘建伟恶意不执行法院判决。(二)祁英娟与刘建伟无任何社会往来也不认识,刘建伟强占祁英娟的房屋事实清楚。一审事实证明刘建伟有自己的住房,祁英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收回属于自己的房屋,没有义务给刘建伟提供租赁房屋。(三)一审判决要求祁英娟“在天津市外环线内代为租赁房屋一间由刘建伟居住使用”本身就不具有可操作性:1、租赁房屋的房型、朝向、面积、地点、楼层、时间及费用高低等等,刘建伟可以用其中一个条件不适合为由而拒不腾房。2、凡遇此争议的租房房东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租房屋,怕惹麻烦。3、祁英娟及其丈夫均在82岁以上,××,无法执行判决。祁英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祁英娟是涉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涉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一审认定刘建伟无权占有、使用涉诉房屋并判决刘建伟腾空涉诉房屋返还给祁英娟,如逾期不腾,可由祁英娟在天津市外环线内代为租赁房屋一间由被告刘建伟居住使用,所需费用由祁英娟垫付,由刘建伟承担,并无不当。祁英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规定申请再审,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也未提出上诉主张该问题,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祁英娟以本案涉及执行问题申请再审,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其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祁英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祁英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砚华审判员 王明武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