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小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支行、第三人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支行,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815号原告黄小伟,男,汉族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支行委托代理人董小平,男,汉族第三人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伟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支行、第三人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伟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支行及第三人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小伟负担。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清燕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