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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刘爱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强,刘爱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949号原告张建强。被告刘爱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强与被告刘爱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强承担。审判员 翟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