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刘爱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强,刘爱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949号原告张建强。被告刘爱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强与被告刘爱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强承担。审判员 翟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