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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任慧勇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慧勇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刑终164号原公诉机关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慧勇,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人,无业,住运城市盐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刑拘在逃人员,2015年6月26日被抓获,同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8月4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闻喜县人民法院审理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慧勇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晋0823刑初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任慧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09年11月15日,被告人任慧勇委托其朋友关再荣与运城市运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晋MYH2**黑色帕萨特轿车,租赁期限3天。关再荣将车租出去后交给了被告人任慧勇,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任慧勇在闻喜县东镇镇将该车抵押给李某某借款4万元。2010年7月24日,运和汽车租赁公司将该车扣回。经闻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11万元。2、2009年12月29日,被告人任慧勇与运城市中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晋MB24**灰色帕萨特轿车,租赁期限至2010年3月12日。当日被告人任慧勇就将所租赁的汽车在闻喜县东镇镇抵押给朱某某借款7万元。2010年5月18日,租赁公司通过公安机关将该车扣回。经闻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12.5万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等。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慧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任慧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慧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审被告人任慧勇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事后归还过一部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1、2009年11月15日,被告人任慧勇委托其朋友关再荣与运城市运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晋MYH2**黑色帕萨特轿车,租赁期限3天。关再荣将车租出去后交给了被告人任慧勇,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任慧勇到闻喜县东镇镇李某某处,谎称该车为其所有,将该车抵押给李某某,骗取李某某现金4万元。2010年7月24日,运和汽车租赁公司将该车扣回。2、2009年12月29日,被告人任慧勇与运城市中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晋MB24**灰色帕萨特轿车,租赁期限至2010年3月12日。当日被告人任慧勇就将所租赁的汽车开到闻喜县东镇朱某某处,谎称给其朋友用该车抵押借款,骗取朱某某现金63000元。2010年5月18日,租赁公司通过公安机关将该车扣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0年11月15日李某某报案,2009年7月31日至11月21日,任慧勇用一辆晋MYH2**黑色帕萨特抵押给李某某,并称该车是自己新买的二手车,还未过户,先后三次从李某某处借走9万元左右,2010年李某某调查该车发现该车是运城运和汽车租赁公司租出去的车。2010年11月26日闻喜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2010年11月15日朱某某报案,2009年12月29日任慧勇向其借款,并抵押了一辆晋MB24**灰色帕萨特轿车,并称该车是新买的车,还未过户。2010年7月朱某某的朋友开这辆车去河津办事时被运城市中鼎汽车公司把车开走后才知道该车系任慧勇租的车。2010年11月26日闻喜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5年6月26日1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区分局民警在处理一烧烤园内打架一事时,前来帮助老板解决客人之间打架一事纠纷的任慧勇经民警查询其个人信息时,发现其为网上逃犯,民警将其抓获。雁塔区看守所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凭证,主要内容:任慧勇于2015年6月26日至6月29日临时羁押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看守所。徐某某的陈述及证人徐某某A的证言,主要内容:自己是运和汽车租赁公司法人代表。2009年11月15日关再荣从我公司租了一辆晋MYH2**黑色帕萨特轿车。之后关再荣一直履行合同,直到2010年3月底,他不再缴纳租金,就一直推。2010年6月份,我公司员工和关再荣一起到襄汾把车扣回来。2010年前半年李某某到我公司来过两次,问这车是不是我公司的,他说有人把车抵押给他。车主徐某某A证实该辆车虽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属于运和公司的车辆,用于租赁。运城市运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及登记表,主要内容:2009年11月15日关再荣从运城市运和公司租了晋MYH2**帕萨特轿车一辆。证人关再荣的证言,主要内容:2009年11月任慧勇给了我2000元,让我去运和公司租车,说是他朋友结婚用,我从运和公司租了一辆晋MYH2**黑色帕萨特轿车,之后就给了任慧勇朋友,他朋友用了三天后给了我,之后任慧勇开走说去办事,就再也没有开回来。之后我找他要车,他推了大概五天。运和公司给我打电话说通过GPS定位车在闻喜,我说是朋友开着。我通过王某某打听,他说可能在李某某处。我联系李某某后,他说是任慧勇抵押在他那里的。运和公司的人找我要车,我和任慧勇一起到公司要求变更合同,公司不同意,还说他们知道任慧勇家,其他的就不用管了。2010年5月运和公司给我电话说任慧勇一直没有给租赁费,让我去一下。我给任慧勇打电话,他说没钱,过些天再把钱送过来。后来就找不见任慧勇了。他从李某某、朱某某等人借钱说要投资王朝俱乐部,钱借下后也没有投资,全部用于吃喝玩乐。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09年7月31日任慧勇找我借了47400元,一周后还了1万元,11月5日任慧勇给我打了一张37500元的欠条。11月21日任慧勇又找我借钱,说把自己的晋MYH2**帕萨特车抵押,他说这车是他新买的二手车还没有过户,我就借给他4万元,好像李某某A在场。12月份我做生意要用钱,我给任慧勇打电话要钱,他说没有钱,让我先把车抵押借点,之后我就把这辆车抵押给王某某A借了5万元。2010年9月王某某A打电话说车丢了,之后我们才知道这车是任慧勇在运和租赁公司租的,车被运和公司开回去了。借条复印件四张,主要内容:2009年7月31日任慧勇出具今借到李某某32400元;2009年7月31日任慧勇出具今借到李某某15000元,其中标明已还1万;2009年11月5日任慧勇出具今借到李某某7500元;2009年11月21日任慧勇出具今借到李某某40000元。证人李某某A的证言,主要内容:任慧勇向李某某借钱时我在场。任慧勇说借4万元,把他的黑色帕萨特轿车抵押。之后我们三人到闻喜,任慧勇取了4万元给任慧勇,之后我们就走了。证人王某某A的证言,主要内容:2009年12月9日李某某找到我借5万元,并用一辆晋MYH2**黑色帕萨特轿车抵押,我通过王樟借给他,我们写了协议,他打了条后就走了。2010年7月24日我将车放在汾城加油站,把钥匙给了一个服务员说我儿子一会来取车。我儿子到了后发现车不见了。之后我联系李某某,他说车是车主开走的。证人任某某、姚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任某某系中鼎公司法人代表。2009年11月份,任慧勇到中鼎公司租了一辆灰色晋MB24**帕萨特轿车,签了合同(合同原件找不见了,复印件在盐湖区公安局),交了1万元保证金。车租出去后就再也找不见人了。2010年4月我们在盐湖区公安局报案,2010年5月18日,在河津宾馆通过刑警把车扣回来。这辆车的车主是姚某某。车主姚某某证明车买回来后一直在中鼎公司租赁挣钱。运城市中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主要内容:2009年12月29日任慧勇从中鼎公司租赁晋MB24**帕萨特轿车一辆。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09年12月29日任慧勇通过王某某找到我说做生意需要借7万元,只用十天,用他的晋MB24**灰色帕萨特轿车抵押。我找他要手续,他说车还没有过户,只有一个行车本。我给了他7万元,他给我打了一个借条。2010年1月3日任慧勇又找到我说还需要6万元,我借给他后,他给我打了一个欠条。之后我找他要钱,他总是推脱。2010年7月贺某某开着这辆车去河津时,车被中鼎公司开走了。我才知道任慧勇抵押给我的车是租的,不是他自己的。借条复印件两张,主要内容:2009年12月29日任慧勇出具今借到朱某某7万元;2010年1月3日任慧勇出具今借到朱某某6万元。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09年12月的一天,任慧勇给我说他做生意需要点钱,把新买的二手车抵押,我就把他介绍给朱某某。16时许,任慧勇开着晋MB24**银灰色帕萨特找到我和朱某某,我们一起去银行取了钱,朱某某把钱给了任慧勇。朱某某当时问任慧勇车主为什么不是他,他说是新买的二手车,还没来得及过户,之后他打了一个欠条就走了。证人贺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7月,我河津一个朋友结婚让我帮忙找车,我联系朱某某后,他给了我一辆晋MB24**银灰色帕萨特轿车。到河津的第二天晚上我住在河津大酒店,次日早上睡起来车就不见了,我问酒店服务员,他说昨晚9点多,有人给吧台打电话说车主把车开走了。后来打听后知道车是被中鼎公司开走了。我们到中鼎公司了解后知道这辆车不知道是谁租出来后抵押给朱某某的。闻喜县价格认证中心闻价鉴字(2015)第3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主要内容:晋MYH2**帕萨特小型轿车价格为11万元,晋MB24**帕萨特小型轿车价格为12.5万元。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主要内容:被告人任慧勇于2010年12月20日被闻喜县公安局上网追逃。李某某、王某某A、朱某某等人均被上网追逃。户籍信息,主要内容:任慧勇,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盐湖区人,住运城市盐湖区。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任慧勇在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任慧勇的供述,主要内容:2009年11月,我让关再荣从盐湖区运和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晋MYH2**黑色帕萨特轿车,我用了七八天以后,闫治军找我合做太阳能的生意。我当时没钱,就用这辆车抵押在李某某处借了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0天,利息3000元,他给了我4.7万元。我给李某某说是车主借钱,他是我朋友,人家愿意把这辆车抵押。这些钱不够我做生意的,我就到中鼎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晋MB24**银灰色帕萨特轿车,后以同样的理由将这辆车抵押给朱某某借了7万元,约定期限为10天,利息为7000元,他给我6.3万元,我出具了一张7万元的借条。过了几天后,我再次找到朱某某又借了6万元。我借走的这些钱做生意赔了。这两辆车后来被租赁公司的人扣回去了。经公安机关出示,确认李某某提供的四张借条复印件及朱某某提供的两张借条复印件系自己所写。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慧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0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任慧勇租车和委托其朋友租车时均使用真实身份、真实的担保人、预交了押金和租金,没有采取欺骗的方法取得车辆的使用权,且案发后车辆已全部追回并返还,未给车辆租赁公司造成损失,故原判认定上诉人任慧勇犯合同诈骗罪不当,应予纠正。应认定为上诉人任慧勇使用没有所有权的租赁车辆,虚构事实,骗取李某某现金40000元,骗取朱某某现金63000元,合计认定上诉人任慧勇诈骗现金103000元,应依照该犯罪数额对其量刑,故上诉人任慧勇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其上诉提出事后归还过一部分借款的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慧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三、责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慧勇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0000元,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63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满宏审判员  崔运太审判员  孙雷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