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慈溪市迈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慈溪市迈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戎国平,孙春莲,慈溪市龙贝轴承有限公司,潘飞君,戎国安,戎薇蓉,赵必文,慈溪市兴盛轴承有限公司,胡国君,华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93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龙泉西路***号(双号)。组织机构代码:67124920-2代表人:赵雪玲,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迈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组织机构代码:72044012-7法定代表人:戎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戎国平,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春莲,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龙贝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组织机构代码:78675945-6法定代表人:潘飞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潘飞君,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行人:戎国安,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戎薇蓉,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赵必文,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苍南县,现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兴盛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彭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2407320-5法定代表人:胡国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国君,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华亚利,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诉慈溪市迈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戎国平、孙春莲、慈溪市龙贝轴承有限公司、潘飞君、戎国安、戎薇蓉、赵必文、慈溪市兴盛轴承有限公司、胡国君、华亚利(2015)甬慈商初���第222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尚有2070763.65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交纳本案诉讼费23326元、执行费23107.64元。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暂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9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