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厚儒、罗晓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厚儒,罗晓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注册号:(分)440600000022163。负责人李小水,行长。被执行人陈厚儒,男,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罗晓瑜,女,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陈厚儒、罗晓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厚儒、罗晓瑜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为55996.41元,迟延履行利息105元(暂计至2016年3月15日)。律师费13740元,迟延利息4.81元。案件受理费52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52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厚儒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东园一街15号503房的二分之一份额,该房产已设立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抵押金额538000元。经评估,该房产估价431653元,与抵押价值差距较大,故房产暂不予处置。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20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一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