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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白亚苹与黄小国、田小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亚苹,黄小国,田小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2010号原告白亚苹。委托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国。被告田小城。原告白亚苹诉被告黄小国、田小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双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亚苹委托代理人曹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小国、田小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被告黄小国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田小城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黄小国、田小城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言明于2016年4月23日偿还借款,但时至今日二被告未还借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黄小国、田小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黄小国向原告白亚苹借现金150000元,并口头承诺2016年正月还清借款。被告黄小国、田小城为原告白亚苹出具了借款借据,该借款借据主要内容为:借款人:黄小国,保证人或抵押人:田小城,借款金额:拾伍万元整,2016年4月23号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黄小国未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被告田小城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2016年6月20日询问笔录和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被告田小城户籍证明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小国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黄小国收到原告借款后依法负有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被告黄小国未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田小城作为被告黄小国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小城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小国追偿。原告主张被告黄小国偿还借款15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小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亚苹借款150000元。被告田小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田小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小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黄小国、田小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双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