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1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开齐与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齐,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陈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1行初36号原告张开齐,男,汉族。被告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法定代表人邱祖满,局长。委托代理人余天斌,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李爱国,该局民警。第三人陈林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齐不服被告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治安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张开齐与第三人陈林兵及案外人唐德顺、唐兆飞经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张开齐遂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开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开齐负担。审 判 长 张 丽代理审判员 郭世军代理审判员 李 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尤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