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0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王秋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王秋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190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839B。负责人张厚跃,行长。委托代理人孙郑,该支行个人贷款中心职工。被告王秋芸,女,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王秋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海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