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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行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大连星歌酒楼有限公司强制拆除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星歌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行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大连星歌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山街114号。法定代表人张清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萍。上诉人大连星歌酒楼有限公司因强制拆除决定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行初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大连星歌酒楼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主要理由是:一、案涉综合楼的拆除时间为2007年8月29日,但上诉人不知道案涉综合楼是因为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而拆除的。该《强制拆除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也没有告知上诉人综合楼拆除的真实原因。故上诉人对该《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不知情。二、上诉人起诉的系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而非拆除案涉综合楼的执行行为,故原审法院以案涉综合楼的实际拆除时间来计算本案的起诉期限是错误的。上诉人知道《强制拆除决定书》存在的时间为2016年春节,故其原审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前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根据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本院(2010)大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调取了该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发现在2011年9月13日,上诉人作为该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包括案涉《强制拆除决定书》复印件在内的数份证据,并于2011年11月3日该案开庭审理时,就该证据与该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进行了质证。因此,上诉人在2011年即已知晓案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内容。现上诉人于2016年3月才对此提起行政诉讼,显已超过法定的2年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裁定对其原审起诉不予立案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关于其于2016年春节才知道案涉《强制拆除决定书》存在,其原审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主张,与前述事实明显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隋广洲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苍 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婉余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