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3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甘肃中威斯铝业有限公司诉江阴恒久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中威斯铝业有限公司,江阴恒久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389-2号原告甘肃中威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7044316-5。法定代表人张杰,经理。被告江阴恒久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那巷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甘肃中威斯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恒久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中威斯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恒久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中威斯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恒久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79元,减半收取4939.50元,保全费3559元由原告甘肃中威斯铝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学智人民陪审员 朱红云人民陪审员 侯永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时转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