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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县鑫福寄卖行与杨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洞口县鑫福寄卖行,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口县鑫福寄卖行。被执行人杨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2015)洞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5执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煊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