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县鑫福寄卖行与杨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洞口县鑫福寄卖行,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口县鑫福寄卖行。被执行人杨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2015)洞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5执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煊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