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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马成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712号罪犯马成佳,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成佳犯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7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马成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成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财产刑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成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成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