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42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文坤与许洪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坤,许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42号(2016)黑0183执4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李文坤,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许洪文,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6)黑0183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坤与被执行人许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