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黄海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3024号罪犯黄海锋,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黄海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黄海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5年1月、2015年7月、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海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