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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财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世成与杨成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世成,杨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财保203号原告张世成。被告杨成刚。原告张世成与被告杨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世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杨成刚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对相应的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张世成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世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成刚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杨成刚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明细详见查封清单,查封价值以100000元为上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文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