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财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世成与杨成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世成,杨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财保203号原告张世成。被告杨成刚。原告张世成与被告杨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世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杨成刚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对相应的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张世成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世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成刚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杨成刚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明细详见查封清单,查封价值以100000元为上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文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