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5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雪雷与芜湖新环电力实业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雷,芜湖新环电力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73-4号申请执行人陈雪雷,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景春花园。被执行人芜湖新环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四褐山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芜湖新环电力实业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新环电力实业总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新环电力实业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四褐山支行的存款四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