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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民初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瑶微与柴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瑶微,柴丽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717号之一原告宋瑶微,女,汉族。被告柴丽娜(又名柴李娜),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瑶微与被告柴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瑶微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柴丽娜所有的晋MXXX**奔驰轿车、位于绛县振兴东街茗仕轩小区北楼房屋及其工资(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6230***********6561)予以保全。并提供其名下位于绛县文公北路飞龙花苑房产一套及晋MXXX**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所提供的担保真实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柴丽娜名下晋XXX**奔驰轿车车辆所有权手续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柴丽娜名下位于绛县振兴东街茗仕轩小区北楼房屋予以查封;三、对被告柴丽娜在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6230***********6561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俊代理审判员  解建强人民陪审员  郭文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