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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行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霞、由大江等与淮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备案及预告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由大江,苏珊珊,淮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行初161号原告王霞,女,汉族,1964年7月8日生。原告由大江,男,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原告苏珊珊,女,回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子勇,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淮阳县。法定代表人王毅,职务县长。原告王霞、由大江、苏珊珊诉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备案和预告登记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霞、由大江、苏珊珊诉称,2015年被告组建的淮阳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告,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为由,主观臆断认为羲城帝景(启航·湖畔花园)已备案的住宅88套、商铺2242.16平方米和已预告登记住宅87套、商铺5630.36平方米的买卖,实际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不成了,所签订的受让合同无效,对备案合同及预告登记予以撤销。原告认为,该公告内容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所包含的所有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撤销羲城帝景(启航·湖畔花园)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的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认为,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中,2015年2月2日淮阳县公安局对牛其辉(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该公司开发建设淮阳县羲城帝景小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案侦查。从被告提供证据来看,原告方涉嫌系牛其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存款人,本案争议房屋确属涉案财物,根据上述《意见》的精神,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该条主要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诉讼可以参照上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即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霞、由大江、苏珊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成飞审判员  胡文建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