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天津久玖利典当有限公司与季静、李万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久玖利典当有限公司,季静,李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7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久玖利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泉,董事长。被执行人季静。被执行人李万辉。案由:典当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久玖利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静、李万辉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7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1822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津G×××××号汽车本院已经查封,暂未查找到该车具体下落。被执行人季静名下位于武清区杨村镇泉旺路栖仙公寓中区35-1-502储本院已经查封,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登记信息。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准予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77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